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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
2020
-
04
设立合伙制、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受理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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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应具备的条件:
1、设立合伙制应具备:(1)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;(2)有五名以上评估师;(3)合伙人实际缴付出资人民币10万元以上
2、设立公司制应具备:(1)有2名以上的股东;(2)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资产评估师;(3)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;
3、设立的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包含"资产评估"字样;4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。
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;
2、取得证书后在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无不良记录
3、在本评估机构注册,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;
自然人担任股东或合伙人应具备:
1、专职在评估机构工作;具有大学本科学历;从事相关专业管理8年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
2、职业道德良好,未在相关专业工作中受过行政处罚、行业惩戒和刑事处罚;参加中评协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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